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梁瓊如
送達代收人
吳孟家
債權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謝明璁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送達代收人
楊皓雲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送達代收人
陳浩茹
債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送達代收人
杜俞宣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送達代收人
呂信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送達代收人
邱建榮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送達代收人
許紜蓁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送達代收人
吳育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裁定乙份在卷可稽。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88年間及89年間與配偶黃家合育有3 名未成年子女(現年分別為14歲、11歲、10歲),除每月於俐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工作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7,299元外,名下並無其他財產,現尚積欠債務總額共計1,656,017元,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98年度4 、5 、6 、7、8月薪資條、債權表、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

㈡經聲請人以每1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5,500 元,清償期間八年,合計清償528,000 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後,雖僅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等2 人因未為確答而視為同意,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參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11,309元,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撫養現年分別僅14歲、11歲、10歲之未成年子女3 人,縱其配偶黃家合現有房地產5 筆,至少應負擔該3 名未成年子女之半數扶養費用,聲請人每月仍須負擔自己生活費用11,309元,及3 名未成年子女之半數扶養費用共16,963元,合計每月需支出28,272元,如聲請人以每月約17,000元之薪資收入,願以每月5,500 元清償債務,尚需以低於上開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節約開支,始能履行該更生方案,足見聲請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又,聲請人所定8 年清償期所清償之債務總額計為528,000 元,已達全部無優先權及擔保權債務總額之百分之31.88 ,經本院檢視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皆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債務,諒係一時輕忽,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始致債務高築,為促進聲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又查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