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倩慧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債權人
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聲請人現每月平均約有新台幣(下同)18,000元之收入,此有聲請人提出法拉利潔車精工坊出具之98年3 至5 月之薪資袋1份在卷可證,應堪以認定為真實。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以每月一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5,270元,合計50萬5897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144 萬5,416 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百分之35(505897÷1,445,416 =35%) ,本院參酌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98年度高雄市國人平均最低生活費用為11,309元,財政部公告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為82, 000 元等情,合計債務人所需支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親屬 (82000/12/2) 之扶養費至少應為14,726元。準此,債務人每月薪資約18,0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債聲請人所提出上開每月清償5,270元之更生方案,顯已盡其最大誠意節衣縮食而為支應,是本院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且可行,且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謝采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介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