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倩慧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峯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榮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陽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債權人
- 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源
- 債權人
- 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衛理德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聲請人現每月平均約有新台幣(下同)18,000元之收入,此有聲請人提出法拉利潔車精工坊出具之98年3 至5 月之薪資袋1份在卷可證,應堪以認定為真實。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以每月一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5,270元,合計50萬5897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144 萬5,416 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百分之35(505897÷1,445,416 =35%) ,本院參酌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98年度高雄市國人平均最低生活費用為11,309元,財政部公告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為82, 000 元等情,合計債務人所需支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親屬 (82000/12/2) 之扶養費至少應為14,726元。準此,債務人每月薪資約18,0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債聲請人所提出上開每月清償5,270元之更生方案,顯已盡其最大誠意節衣縮食而為支應,是本院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且可行,且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謝采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