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900號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乙○○ 4樓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高鑫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之3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均於民國97年5 月1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①4,300,000 元②3,300,000 元③2,800,000 元④5,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均自民國89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9 年12月27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案外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案外人伯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各項借款、票據、保証、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0年1 月8 日辦理登記完成在案,嗣後已於民國94年6 月10日因信託關係將不動產移轉於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伯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①90年8 月3 日②95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50,000,000元②15,900,000元,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伯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本票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