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715號聲 請 人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鑫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鑫鋼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2 月5 日簽發之本票2 紙,票據號碼528273、528271 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98,000 元、100,000 元,到期日民 國97年4 月1 日、97年3 月15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甲○○,相對人非發票人,按票據法第123 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