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7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721號
- 聲請人
-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穠詠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室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室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8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11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3,780,000 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24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