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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16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161號

聲請人
南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正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2161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1 │94年10月5日 │107,000元 │96年11月20日 │96年11月20日│No622449 │├──┼───────┼────────┼───────┼──────┼───────┤│002 │94年10月5日 │177,000元 │96年12月20日 │96年12月20日│No622450 │├──┼───────┼────────┼───────┼──────┼───────┤│003 │94年10月5日 │177,000元 │97年1月20日 │97年1月20日 │No622351 │├──┼───────┼────────┼───────┼──────┼───────┤│004 │94年10月5日 │177,000元 │97年2月20日 │97年2月20日 │No622352 │├──┼───────┼────────┼───────┼──────┼───────┤│005 │94年10月5日 │177,000元 │97年3月20日 │97年3月20日 │No622353 │├──┼───────┼────────┼───────┼──────┼───────┤│006 │94年10月5日 │177,000元 │97年4月20日 │97年4月20日 │No622354 │├──┼───────┼────────┼───────┼──────┼───────┤│007 │94年10月5日 │177,000元 │97年5月20日 │97年5月20日 │No622355 │├──┼───────┼────────┼───────┼──────┼───────┤│008 │94年10月5日 │177,000元 │97年6月20日 │97年6月20日 │No622356 │├──┼───────┼────────┼───────┼──────┼───────┤│009 │94年10月5日 │177,000元 │97年7月20日 │97年7月20日 │No622357 │├──┼───────┼────────┼───────┼──────┼───────┤│010 │94年10月5日 │177,000元 │97年8月20日 │97年8月20日 │No622358 │├──┼───────┼────────┼───────┼──────┼───────┤│011 │94年10月5日 │177,000元 │97年9月20日 │97年9月20日 │No622359 │├──┼───────┼────────┼───────┼──────┼───────┤│012 │94年10月5日 │177,000元 │97年10月20日 │97年10月20日│No622360 │├──┼───────┼────────┼───────┼──────┼───────┤│013 │94年10月5日 │182,300元 │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No622361 │└──┴───────┴────────┴───────┴──────┴───────┘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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