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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370號聲 請 人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張義龍 ┌──────────────────────────────────────────┐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2370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001 │97年2月5日 │298,000元 │97年4月1日 │97年4月2日 │528273 │ ├──┼───────┼────────┼───────┼──────┼───────┤ │002 │97年2月5日 │100,000元 │97年3月15日 │97年3月16日 │5282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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