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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56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56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華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華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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