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5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56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華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2565號│├─┬──────┬─────────┬───┬───────┬──────┤│編│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提 示 日 ││號││ ︵新 台 幣︶ ││ ││├─┼──────┼─────────┼───┼───────┼──────┤│01│97年7月16日 │400,000元 │ 未載 │97年11月17日 │97年11月16日│├─┼──────┼─────────┼───┼───────┼──────┤│02│97年9月11日 │500,000元 │ 未載 │97年11月17日 │97年11月16日│├─┼──────┼─────────┼───┼───────┼──────┤│03│97年10月2日 │600,000元 │ 未載 │97年12月1日 │97年11月30日│├─┼──────┼─────────┼───┼───────┼──────┤│04│97年10月9日 │700,000元 │ 未載 │97年12月1日 │9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