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5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56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華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因相對人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97 年12 月9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之證明文件,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