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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2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3252號

聲請人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偉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3252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1 │89年2月23日 │50,000元 │89年5月30日 │89年5月30日 │291854 │├──┼───────┼────────┼───────┼──────┼───────┤│002 │89年2月23日 │50,000元 │89年6月30日 │89年6月30日 │291855 │├──┼───────┼────────┼───────┼──────┼───────┤│003 │89年2月23日 │50,000元 │89年7月30日 │89年7月30日 │291856 │├──┼───────┼────────┼───────┼──────┼───────┤│004 │89年2月23日 │50,000元 │89年8月30日 │89年8月30日 │291857 │├──┼───────┼────────┼───────┼──────┼───────┤│005 │89年2月23日 │50,000元 │89年9月30日 │89年9月30日 │291858 │├──┼───────┼────────┼───────┼──────┼───────┤│006 │89年2月23日 │50,000元 │89年10月30日 │89年10月30日│291859 │├──┼───────┼────────┼───────┼──────┼───────┤│007 │89年2月23日 │50,000元 │89年11月30日 │89年11月30日│291860 │├──┼───────┼────────┼───────┼──────┼───────┤│008 │89年2月23日 │50,000元 │89年12月30日 │89年12月30日│291861 │└──┴───────┴────────┴───────┴──────┴───────┘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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