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3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台灣佳沂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5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支出裁判費為新台幣 (下同)8150 元,依前開確定判決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1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