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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384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384號

聲請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台灣佳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5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支出裁判費為新台幣 (下同)8150 元,依前開確定判決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1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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