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47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碧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連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65號

            65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2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18,060元。是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8,06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