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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64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646號

聲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快樂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戊○○
相對人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壹張(債券代號A92106號),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款事件,前遵本院民國96年度審聲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6 期債票,面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1 張(債券代號:A92106號號),而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9056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物已屆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現金1,100,000 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9056號提存書、96年度審聲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國庫保款品提存證明書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存字第9056號提存卷宗查證屬實,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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