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1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南琥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琥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97年4 月3日起,因清算人無法於6 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7條第4 項規定,清算人不於6 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得處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清算人自應迅速完結清算為宜,如有任意拖延情事,將予處罰,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