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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秦慧君

  • 原告
    甲○○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14號聲 請 人 甲○○ 即南琥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琥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97年4 月3 日起,因清算人無法於6 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7條第4 項規定,清算人不於6 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得處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清算人自應迅速完結清算為宜,如有任意拖延情事,將予處罰,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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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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