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1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甲○○
- 關係人
- 南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18號
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人清算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本件聲請清算之法人為南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嘉義市○○路○段350 號1 樓,有聲請人提出之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