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甲○○
- 關係人
- 品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關係人品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寬公司)之清算人,因品寬公司所在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依前開法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