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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37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37號

聲請人
甲○○
關係人
品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關係人品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寬公司)之清算人,因品寬公司所在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依前開法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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