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373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定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373號

聲請人
統繼建設有限公司
聲請人
清 算 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暨改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統繼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乙○○職務應予解任。

選派甲○○(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林園鄉○○路89巷14號)為統繼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清算人乙○○雖曾經股東同意選任為清算人辦理公司清算事宜,因乙○○私務繁忙致延誤清算時效,經股東同意改推甲○○為清算人,繼續辦理聲請人之公司清算事宜,為此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暨改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揆諸首揭條文及說明,核與法並無不符,裁定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