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建字第1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建字第110號
- 原告
- 雅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與被告間所簽訂之室內設計工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而依該合約第12條約定,兩造就因該合約所生之訴訟,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