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黃國川
- 原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67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備齊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並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訂有明文。。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於協商期間內對其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協商不成立。債權金融機構於債務人請求協商前已聲請法院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同意延緩執行者,亦同。再者,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申請前置協商,並曾向執行金融機構債權人申請延緩強制執行程序,惟債權銀行並未停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故而聲請更生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聲請人前置協商申請已經最大債權銀行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請文件不符為由退件,是以本件執行債權銀行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縱未同意延緩執行,亦無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行細則第44條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人應於備齊文件後再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並提出其如主文所示釋明協商不成立及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相關文件,文件如已遺失,則請聲請人自行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 附表: 1.釋明聲請人欲長久居住之住所究為桃園或高雄,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如經最大債權銀行退件,並據實提出退件證明文件影本(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協商證明文件) 3.聲請人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收入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4.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提出每月扶養張裕崴18319 元之明細及證明資料影本、配偶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資料清單本 。 6.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18319 元生活費用之明細及證明資料影本。 7.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148 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鼓山區○○○路659 號8 樓之1 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8.釋明取得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1180元、晉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93837元、晉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租賃」所得共計74980 元之原因,如係持股,請釋明股數及現值,如出租不動產,請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9.釋明取得94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晉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87992元、晉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租賃」所得60000 元之原因,如係持股,請釋明股數及現值,。 10.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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