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2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早安!美芝城早餐店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平均每月營業額為20萬元以下之證明。 2.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3.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每月扶養黃錦章、張淑惠各2000元,劉珈妤、劉宣甫各5000 元證明資料影本。 5.受扶養人黃錦章、張淑惠、劉珈妤、劉宣甫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 6.受扶養人張淑惠及應分擔撫養義務人黃冠泰、黃冠南、黃觀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聲請更生前2 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10991 元、清償房貸13000 元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159 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68號3 樓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9.汽車車號ZL-6551號行照影本。 10.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營利 」所得3878元、桂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1000 元,及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競技」所得7000元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書 記 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