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3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有欠缺或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⒉債務人97年度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收入,請併陳報種類、現值及提出證明。 ⒊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生活費9509元及扶養費每人4755元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⒋為查明聲請人所指定送達代收人中華民國金融消費者更生關懷協會有無代收送達之能力,請提出該協會之立案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⒌請提出聲請人投資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現值並提出證明文件。另並請提出聲請人於臺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種類及其現值證明文件。 ⒍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