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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04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0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聲請人之女兒陳意評、陳品函、陳郁婷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房租繳納、膳食費、交通費及雜項費等
  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投資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現值及其證明文件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
  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
  影本。
⒋請說明聲請人所提出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何非聲請人本人,及
  租賃契約所載租金與聲請人所列租金支出數額不符之原因。
⒌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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