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林玉心
- 原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3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聲請人投資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泰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及其現值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⒋聲請人所有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⒌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房貸16275 元、膳食費15000 元、水電瓦斯3000元、扶養二子各2000元及12000 元及扶養配偶5000元等證明文件。 ⒍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吳慕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