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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18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國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1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
  金或其他收入,請併陳報種類、現值及提出證明。
2.請提出配偶童建鑫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汽車車號KY-2748號行照影本。
4.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1500元、膳食費4500元、地價
  稅108 元、水費300 元、電費3500元、瓦斯費680 元、網路費
  500 元、收視費500 元、保險費8300元等證明資料影本。
5.請提出聲請人加保之人壽保險契約書影本(包含聲請人及子女
  )。
6.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清單中保證責任高雄
  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股利」所得119 元、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6914元原因為何。
7.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營利」所得109 元、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16 元
  原因為何。
8.請提出向弟媳陳瑋屏借款50萬元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
9.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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