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9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2.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3.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每月扶養蔡翠壎、易瑋誠、易慧婷金額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4.受扶養人蔡翠壎、易瑋誠、易慧婷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 5.受扶養人蔡翠壎及應分擔撫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說明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記載無。 7.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二小段1636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857 號2 樓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及房屋稅單影本。 8.汽車車號TA-2597號、7576-XC號行照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所持有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0.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茂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 得共計10777 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其他」所 得7223元、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執行」 所得84元原因為何。 11.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 利」所得共計1779元、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 4861元、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4531 元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6059元、亞洲多寶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10元、英華達股份有限公 司「營利」所得8179元、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 得共計835 元、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 2209元、個人「執行」所得370 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凹仔底郵局「競技」所得4000元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