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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940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國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940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
2.請釋明聲請人是否領有失業給付,如有領取,其期間及領取總
  額之證明。
3.請提出因車禍致手部受傷醫療證明影本。
4.請提出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存款餘額3305元證明資料影本。
5.每月支出租金9000元、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醫療費
  1000元及扶養費各2000元等證明資料影本。
6.請提出聲請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7.聲請人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
  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
  文件影本。
8.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漢方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
  行」所得1028元原因為何。
9.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個人「執行」所得9273元原因為
  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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