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959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2.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3.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每月租金支出6000元證明文件影本。 4.每月支出油料費1000元、膳食費6000元、雜費2500元證明資料影本。 5.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競技」所得18095元原因為何。 6.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