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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54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5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玉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聲請人擔任「宏耕科技企業行」及「安吉爾精品館」之負責人
  ,請說明上開營利事業單位聲請前5 年內之營利狀況、平均每
  月營業數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或查定銷售額之證
  明文件。
⒉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
  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
  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並說明已於何時毀諾。
⒊前妻邱玫菁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其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
⒋受扶養人父親黃立嘉、陳滿足、黃謝細妹95、96年度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父親黃立嘉、陳滿足、黃謝細妹之人數、分擔
  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受扶養人女兒黃愉淨、邱聖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⒎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房租(包括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
  、交通油資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⒏請陳明債務人清冊所列債務人歐全任、陳煌宗、李佳芬之地址
  並提出借貸證明文件及說明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
⒐聲請人投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數、現值及證明文件;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
  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
  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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