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8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聲請人擔任「富昇企業社」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前5 年內之 營業狀況、平均每月之營收數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 料,若無課稅亦應提出未達課稅標準之證明文件。 ⒉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父親曾耀賢、母親黃數鳳之人數、分擔比例及 家族系統表。 ⒋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交通費、行動電話費、強制險 、稅金、日常生活費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如有其他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 本。 ⒍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