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680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結果之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5.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每月扶養吳清董5000元、陳美惠4000元、吳佳晏4000元、吳志勇4000元、吳佳欣3000元、吳志崇3000元證明資料影本、家族系統表,及應分擔撫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受扶養人吳清董、陳美惠、吳佳晏、吳志勇、吳佳欣、吳志崇97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24.請提出 8.請釋明聲請人於各項支出項目中「墊租」之意義為何。如係如有租賃房屋,請提出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數額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9.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衣物費、水電費、教育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說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領取,請提出其起迄期間 、金額等證明資料影本。 11.請提出聲請人所持有之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 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2.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 」所得2953元原因為何。 13.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