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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95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9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
⒉請提出聲請人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若有配偶,請提出配
  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⒊請提出聲請前五年「連隆商行」、「連順商行」、「連鑫商行
  」、「金鑫商行」每期營業稅申報資料及每月營業狀況、營業
  額未逾20萬元之證明;如係小規模營業人,請提出國稅局查定
  課稅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之免課營業稅證明。
⒋聲請人之最近戶籍謄本、更名資料及聲請前5 年勞保之投保資
  料、聲請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⒌聲請人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房租4,500元、膳食4,500至6,00
  0 元、交通費2,100元等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房租需附繳納證
  明及租賃契約書)。
⒍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
  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請陳明聲請人前2 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
 (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
  非自願性失業等)。
9.提出聲請保全處分之案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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