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16號聲 請 人 蔡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2.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 (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並說明已依協商還款繳納總金額及繳納期間。 3.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4.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 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5.由聲請人為要保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6.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7.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哈娜服飾店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每月平均營業額。 8.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9.請聲請人釋明中國信託銀行之債權係為456,448 元或為292, 911 元,為何聲請人所列之金額與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列之金額不同? 10.請聲請人釋明聲請人之債務總額係2,013,399 元或為1, 84, 9862元,為何聲請人所列之金額與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 列之金額不同? 11.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支股票目前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