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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黃國川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5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債務還款計畫。 2.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購買訴狀,並詳細填寫內容不得省略)。 3.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4.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7.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8.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高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影本。另請提出已解散登記之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擔任監察人之高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高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影本。另請提出上開二家公司之董監事及各該董監事持有股數證明資料影本。 10.依法應分擔黃建方、黃建瑋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 每月扶養黃建方、黃建瑋各8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家族 系統表,及應分擔黃建方、黃建瑋之撫養義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1.受扶養人黃建方、黃建瑋97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 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12.請提出聲請人持有高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 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3.聲請人擔任股東之益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書,或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 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益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證明 資料影本。 14.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124 元、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 所得98元、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共 計46元、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62元、集盛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7元、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247 元、個人「財交」所得48393 元、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西甲郵局「競技」所得4000元原因為何 。 15.請釋明95 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21 元、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 所得87 元、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共計11元、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5 元、個人「 執行」所得27211 元原因為何。 16.請釋明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信用 卡債權182224元、新光銀行信用卡債權145130元、台新銀行 信用卡債權231619元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 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 17.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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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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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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