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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11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1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
⒉請提出聲請前五年「高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高祐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益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金福通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每月營業狀況及營利事業所得。
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⒋請聲請人說明95、96年及97年1月迄今收入來源。
⒌聲請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內載投資所得
  為6,000,000 元,請提出股票買賣存摺之封面及內頁影本或提
  出其證明文件,如有交易,請說明交易後資金流向。
⒍配偶陳華羚及受扶養人黃建方、黃建婷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⒎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⒏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
⒐請提出地號為屏東縣里港鄉○○段0000-0000 號、梓官鄉○○
  ○段段0000-0000 號及左營區○○段十二小段0000-0000 號之
  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左營區○○○路344 號
  21樓之2 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如有交易
  ,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⒑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扶養費用16,000元及房貸支出27
  ,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請聲請人詳列支出種類及金額數目
  )。
⒒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
  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⒓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⒔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⒕請提出最近一個月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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