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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林玉心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1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請提出聲請前五年「高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高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益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金福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每月營業狀況及營利事業所得。 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⒋請聲請人說明95、96年及97年1月迄今收入來源。 ⒌聲請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內載投資所得為6,000,000 元,請提出股票買賣存摺之封面及內頁影本或提出其證明文件,如有交易,請說明交易後資金流向。 ⒍配偶陳華羚及受扶養人黃建方、黃建婷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⒎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⒏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 ⒐請提出地號為屏東縣里港鄉○○段0000-0000 號、梓官鄉○○○段段0000-0000 號及左營區○○段十二小段0000-0000 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左營區○○○路344 號21樓之2 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如有交易,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⒑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扶養費用16,000元及房貸支出27,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請聲請人詳列支出種類及金額數目)。 ⒒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⒓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⒔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⒕請提出最近一個月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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