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楊國祥
- 原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7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01 日書 記 官 林玉珊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聲請人有投資「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及「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說明該等投資現值及證明文件(若資料遺失請逕向往來之證券經紀商申請),聲請人如另有其他如人壽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一併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請聲請人說明無擔保還款計畫書所列之「玉山銀行」債權是否已清償或屬漏列,若已清償應提出債權清償證明,若有債權轉讓或漏列之情形,除陳報債權受讓人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外,均應更新債權人清冊。 ⒋配偶陳建池及受扶養人母親陳林足好及子女陳冠甫、陳佳君、陳佳慧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陳林足好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聲請人聲請前5 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金額)。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⒏聲請人近一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紀錄。 ⒐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生活費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⒑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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