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7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已遺失請向最大 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聲請人有投資「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金屬股份有 限公司」及「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說明該等投資 現值及證明文件(若資料遺失請逕向往來之證券經紀商申請) ,聲請人如另有其他如人壽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一併陳明其 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請聲請人說明無擔保還款計畫書所列之「玉山銀行」債權是否 已清償或屬漏列,若已清償應提出債權清償證明,若有債權轉 讓或漏列之情形,除陳報債權受讓人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外, 均應更新債權人清冊。 ⒋配偶陳建池及受扶養人母親陳林足好及子女陳冠甫、陳佳君、 陳佳慧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陳林足好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 統表。 ⒍聲請人聲請前5 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 投保單位及金額)。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 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 ,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 ⒎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債權人)清償貸款之 數額及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 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⒏聲請人近一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紀錄。 ⒐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生活費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⒑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