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5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聲請人陳述每月需負擔母親之房屋抵押貸款,借款人雖是「洪
平和」,但其僅為借名而已,實際上仍係由聲請人負責還款。
聲請人應提出該有擔保借貸契約書、借款人「洪和平」之地址
、聯絡方式及其抵押25萬元之證明文件及可茲證實其僅係代為
借款之任何證明文件。
⒉提出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巧兒補習班負責人開具之證明
書),聲請人如有其他如人壽保險單、儲蓄型保險或投資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
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前夫嚴廣閔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聲請人子女嚴子偉、嚴子儒、母親孫鄧阿妹95、96年度之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依法應分擔母親孫鄧阿妹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
統表、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⒍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金額)。
⒎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債權人)清償貸款之
數額及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
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⒏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勞健保費、日常用品費及扶養
費等證明文件。
⒐請釋明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中潤太創新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亞洲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分
別為何。若係投資所得,並應陳報投資現值及證明文件(若已
遺失,請向往來證券經紀商申請)。
⒑請陳報聲請人於台灣銀行鳳山分行擔任保證人之契約書、擔任
保證人之原因及主債務人為何。另請說明主債務是否已發生逾
期未清償之情形?保證債務是否已發生?若是,應提出更新後
之債權人清冊。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