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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09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國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09號

聲請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中華銀行(現為匯豐銀
  行)信用卡、寶華銀行(現為星展銀行)現金卡債權未列入債
  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務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
  本。如上開債權尚未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
  後,再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
  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紅色聯單)。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或公保及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康美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
  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之證明文件。
8.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勞健保費、瓦斯費、汽車
  貸款繳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登記在聲請人前配偶名下之汽車車號ZF-5025 號行照影
  本。
10.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裕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借貸
   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貸款契約書影本。
11.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2.提出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及出租人
   地址及聯絡電話,另聲請人提出97年5 月16日始成立的租賃
   契約影本到院,就此,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住居在何處
   ?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租賃契約及繳納租金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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