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09號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1.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中華銀行(現為匯豐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現為星展銀行)現金卡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務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如上開債權尚未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再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或公保及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康美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之證明文件。 8.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勞健保費、瓦斯費、汽車貸款繳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登記在聲請人前配偶名下之汽車車號ZF-5025 號行照影本。 10.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裕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借貸 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貸款契約書影本。 11.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2.提出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及出租人 地址及聯絡電話,另聲請人提出97年5 月16日始成立的租賃 契約影本到院,就此,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住居在何處 ?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租賃契約及繳納租金之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