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0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
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請釋明聲請人目前「實際」住所地何在。
4.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請提出聲請人負擔廖美芳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
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
保證清償責任?若保證債務尚未發生,請更正債權人清冊並提
出於本院。另請提出該筆債務之貸款契約書影本。
6.每月扶養廖美芳5000元、劉祐蓁3590元、劉李榮香3000元、劉
貴福3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廖美芳、劉祐蓁、劉李榮香、劉貴福97年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劉李榮香、劉貴福之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無庸再舉證)
。
8.應分擔扶養劉李榮香、劉貴福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受扶養人劉李榮香、劉貴福及應分擔扶養劉李榮香、劉貴福之
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房屋貸款費、膳食費證明資料影
本。
11.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539 號、高雄市○○區○
○段六小段1102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
○○街112 號7 樓之1 、高雄市○○區○○路75號6 樓建物
登記謄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
捐機關申請)及上開二建物何者為自用住宅,何者出租他人
,每月租金收入為若干?
12.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極光
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3.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新竹市警察之友會「其他」所
得3500元、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共計1048
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競技」所
得3507元原因為何。上開所得中,如有「股息」所得,則請
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4.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營
利」所得457 元原因為何。上開所得中,如有「股息」所得
,則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
15.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