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3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
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紅色聯單)。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5.每月扶養李耀鐘、李王金蓮各3276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
系統表。
6.受扶養人李耀鐘、李王金蓮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
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7.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李俊麟、李慧如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應分擔扶
養李耀鐘、李王金蓮之義務人如非聲請人之兄弟姊妹,則請提
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財稅資料及其戶籍謄本)。
8.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9829元、
未協商前每月清償貸款31000 元、協商後每月清償貸款14280
元證明資料影本。
9.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千禧龍木偶店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大寶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
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1.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儲蓄性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
間及保險金額),另提出聲請人以該保險單質借之相關資料
影本。
12.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