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6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債權人清冊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個人任職獨資/ 合夥事業負責人企業名錄」欄顯示,聲請人擔任明宏工程行之負責人,請提出明宏工程行聲請前五年內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 ⒉請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⒊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 ⒋聲請人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度薪資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聲請前5 年勞保及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⒍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交通、醫療及稅賦等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之配偶盧明宗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⒏於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書 記 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