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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68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6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債權人清冊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依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個人任職獨資/ 合夥事業負責人企業名錄」欄顯示,聲請人
  擔任明宏工程行之負責人,請提出明宏工程行聲請前五年內營
  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
⒉請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
  權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
  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⒊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
⒋聲請人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度薪資證
  明文件。
⒌聲請人聲請前5 年勞保及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
  位及投保金額)。
⒍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交通、醫療及稅賦
  等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之配偶盧明宗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⒏於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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