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違反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之義務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及第8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聲請人擔任「京龍商行」、「大洋急鮮商行」之負責人,請聲
請人說明上開商行聲請前5 年內之營業狀況、平均每月之營業
數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若未達課稅標準,亦應
一併提出未達課稅標準之證明文件。
⒉前夫周鳴崗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說明其如何分擔子女之扶養費。
⒊受扶養人父親陳軫星、母親陳李座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父親陳軫星、母親陳李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
族系統表。
⒌受扶養人父親陳軫星、母親陳李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⒍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租金(租金繳納證明)、膳食費、交通
費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
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
影本。
⒏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⒐請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