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1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152號
- 聲請人
-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7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貳張」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貳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