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2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224號
- 聲請人
-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丙○○
- 相對人
- 弘川計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750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
提存有價證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97年度訴字第750 號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供假執行之擔保金新台幣參佰肆拾貳萬元,得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750 號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假執行之擔保金新台幣3,420,000 元,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本院認為此公債票與本院命聲請人供假執行之擔保金相當,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