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2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261號
- 聲請人
- 首席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6年度存字第4607號之擔保金新台幣46,000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擔保金事件,前遵鈞院96年裁全字第7950號民事裁定提存新臺幣46,000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本案訴訟終結,聲請人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無法依提存法之相關規定取回上開擔保金,故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4607號提存書、96年度雄簡字第9151號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 件為證。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須符合: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本件依聲請人所陳述之情形尚難謂其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且聲請人又未能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未為行使,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不能准許。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