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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406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406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安佳美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1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丁○○
0樓

            26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79 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324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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