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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457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457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台灣住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年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均在屏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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