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469號抗 告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146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