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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491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491號

聲請人
長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為相對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因董事長及董事任期均已屆滿,經主管機關經濟部通知應定期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因相對人公司原為上市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股權分散,且因公司已發生財務困難,於民國92年1 月22日下市,因此無法達到法定出席人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故董事長及董事已遭解任;而伊等因曾營造相對人公司之工程,並受託處分該公司之不動產,與該公司有債權債務需清理,且有客戶擬辦理抵押權塗銷事宜,今因相對人公司無董事長可行使職權,而有受損害之虞,爰依前揭規定聲請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前經主管機關經濟部限期於96年9 月26日前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辦理變更登記,逾期董事、察人職務當然解任,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而相對人迄未辦理董事、監察人之變更登記,此經本院查詢工商電子資料明確,職是,足認相對人公司董事會確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聲請人請求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洵屬有據。又乙○○為該公司前董事長,負責經營管理該公司各項業務,並持有公司股份,是其對公司營運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並就公司營虧具有重大利害關係,是堪認其適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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