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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甯馨

  • 當事人
    長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491號聲 請 人 長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為相對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因董事長及董事任期均已屆滿,經主管機關經濟部通知應定期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因相對人公司原為上市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股權分散,且因公司已發生財務困難,於民國92年1 月22日下市,因此無法達到法定出席人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故董事長及董事已遭解任;而伊等因曾營造相對人公司之工程,並受託處分該公司之不動產,與該公司有債權債務需清理,且有客戶擬辦理抵押權塗銷事宜,今因相對人公司無董事長可行使職權,而有受損害之虞,爰依前揭規定聲請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前經主管機關經濟部限期於96年9 月26日前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辦理變更登記,逾期董事、察人職務當然解任,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而相對人迄未辦理董事、監察人之變更登記,此經本院查詢工商電子資料明確,職是,足認相對人公司董事會確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聲請人請求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洵屬有據。又乙○○為該公司前董事長,負責經營管理該公司各項業務,並持有公司股份,是其對公司營運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並就公司營虧具有重大利害關係,是堪認其適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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