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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0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
嘉葉企業有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甲○○○為相對人嘉葉企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嘉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嘉葉公司)滯欠89、9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因公司之董事王來傳已於民國90年2 月17日死亡,該公司又無其他董事,迄今亦未重新選任董事,足見其董事已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之相關權利義務均處於不確定狀態,為免衍生其他不必要之稅費,爰依上開規定,請求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相對人嘉葉公司之董事原僅有王來傳1 人,其已於90年2 月17日死亡,該公司迄未辦理董事之變更登記,且股東間又未互推代理人,此有嘉葉公司變更登記表、王來傳戶籍謄本附卷可按,又因該公司有滯欠89、9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未有人代表公司,恐衍生不必要之遲延利息或滯納金,而有損害公司之虞,職是,足認嘉葉公司董事確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致公司有生損害之虞,故聲請人請求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洵屬有據。又甲○○○為該公司股東,又為原董事王來傳之配偶,持有股份600,000 股,為現有股東持股最高者,是其就公司營虧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復經本院告知其本件聲請要旨,而其亦表示願擔任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是堪認其適任嘉葉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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